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3 消防给水
9.3.1 消防用水水源可由市政(工业园区)给水管网以及企业自备水源等供给。
9.3.2 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等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当市政(园区)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
9.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冬季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9.3.5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6 消防泵房及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7 消防泵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可按一个动力源设置;
2 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25L/s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两个动力源设置;
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应按两个独立动力源设置:一级负荷供电或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9.3.8 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独立设置的办公楼、浴室、餐厅等配套用房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9 以露天布置为主的甲、乙、丙类生产设施,其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90L/s,火灾延续时间应按不小于3h计算。
9.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或移动)冷却水量、泡沫配置水量和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规定。
9.3.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储罐区泡沫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爆炸危险区;
2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3.12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及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规定。
9.3.13 液化烃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14 可燃气体储罐室外消防水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15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3.16 其他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9.3.2 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等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当市政(园区)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不能满足企业消防用水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罐)及消防水泵房。
9.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冬季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9.3.5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6 消防泵房及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7 消防泵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可按一个动力源设置;
2 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25L/s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两个动力源设置;
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应按两个独立动力源设置:一级负荷供电或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9.3.8 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独立设置的办公楼、浴室、餐厅等配套用房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9 以露天布置为主的甲、乙、丙类生产设施,其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90L/s,火灾延续时间应按不小于3h计算。
9.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或移动)冷却水量、泡沫配置水量和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规定。
9.3.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储罐区泡沫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的非爆炸危险区;
2 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3.12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及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规定。
9.3.13 液化烃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14 可燃气体储罐室外消防水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9.3.15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9.3.16 其他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类别比较宽广,企业应根据生产危险性大小考虑企业的消防水源的设置,室外消火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执行。
9.3.2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类别多样,宜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规模以及企业危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市政(园区)供水管网是否满足企业的消防供水要求,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条文。
9.3.7 精细化工企业消防泵动力源的设置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有关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消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9.3.11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储罐区泡沫站的布置要求。泡沫站布置在防火堤外,且离可燃液体储罐有一定的间距,是为了避免储罐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
9.3.2 由于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类别多样,宜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规模以及企业危险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系统。
9.3.3 市政(园区)供水管网是否满足企业的消防供水要求,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条文。
9.3.7 精细化工企业消防泵动力源的设置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有关消防泵供电负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消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9.3.11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储罐区泡沫站的布置要求。泡沫站布置在防火堤外,且离可燃液体储罐有一定的间距,是为了避免储罐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勘误和补充说明表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反应器
- 5.3 泵、压缩机
-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 5.7 泄压排放
-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 6 仓储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 6.5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企业消防站
- 9.3 消防给水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