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2 企业消防站


9.2.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精细化工企业应建立企业消防站。
9.2.2 企业消防站应合理布局,宜布置在生产、储存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
9.2.1 企业消防站是专职消防队的驻扎基地,主要包括用于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投资建立,专门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专业化消防组织,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
    部分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达到一定规模时,应考虑建设专职消防队。考虑到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差异大,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本标准对专职消防队建设未做统一规定。
    企业消防站建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以及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
    对于不需设置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为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公安部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单位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