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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8.5.1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2 三层及以上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敞开式厂房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厂房中间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可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当采用避难走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应设防护门斗。
2)位于厂房结构边缘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室外楼梯应设门斗。
3 厂房内的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时,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设备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主要设备平台及需要进行频繁操作的设备平台,疏散梯应采用斜梯,斜梯倾斜角度不宜大于45°;
4)设备平台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8.5.2 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内的楼梯,应设置楼梯安全警示装置。
8.5.3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8.5.4 仓库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条文说明
8.5.1 本条对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做出了规定。第2款,为确保紧急状况下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的敞开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扑救人员的安全保护,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敞开式厂房和半敞开式厂房中间的疏散楼梯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位于厂房结构边缘时可采用室外楼梯,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应设置防护门斗。第3款,设备操作平台及检修平台指分散布置在楼层上或地面层上的平台,平台彼此不连接。此平台一般通过自带梯子疏散到楼层或地面层后再通过楼层疏散楼梯或地面层室外门疏散到室外安全区域。
8.5.2 精细化工企业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厂房可采取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等不同的建筑形式。为了切实保障消防应急疏散,应在楼梯设置楼梯安全警示装置。
楼梯安全警示装置一般包括台阶安全警示条、台阶安全警示带,是由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较窄弯折边和较宽主工作面构成的台面警示条和由等边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工作面A和工作面B构成的转角警示条组合而成,在较宽主工作面上设置有微外凸状防滑隔条、微下凹状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在工作面A和工作面B上分别设置有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使用时,台面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外转角处,转角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内转角处,由绿色夜光警示带的自动发光和红色反光警示带的反光提示及台面警示条和转角警示条的组合搭配设置,显示每级台阶的宽度、深度和高度,给行人带来判断楼梯台阶的方便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提高行走楼梯时的安全性。
8.5.2 精细化工企业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厂房可采取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等不同的建筑形式。为了切实保障消防应急疏散,应在楼梯设置楼梯安全警示装置。
楼梯安全警示装置一般包括台阶安全警示条、台阶安全警示带,是由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较窄弯折边和较宽主工作面构成的台面警示条和由等边L形弯折条板状、互成直角的工作面A和工作面B构成的转角警示条组合而成,在较宽主工作面上设置有微外凸状防滑隔条、微下凹状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在工作面A和工作面B上分别设置有绿色夜光警示带和红色反光警示带,使用时,台面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外转角处,转角警示条设置在台阶主面的内转角处,由绿色夜光警示带的自动发光和红色反光警示带的反光提示及台面警示条和转角警示条的组合搭配设置,显示每级台阶的宽度、深度和高度,给行人带来判断楼梯台阶的方便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提高行走楼梯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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