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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厂房(仓库)防爆
8.4.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爆炸危险场所的外门口应为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
8.4.2 供分析化验使用的钢瓶储存间有爆炸危险时应独立设置。当有困难时,可与主体建筑贴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且满足泄压要求。钢瓶储存间屋面为泄爆面时,主体建筑高出泄爆屋面15m及以下的开口部位应设置固定窗扇,并采用安全玻璃。
8.4.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集中布置在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并满足泄压计算要求。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与其他区域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连通门时,应设置防护门斗,门斗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²,进深不宜小于1.5m。防护门斗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门应错位设置。
条文说明
8.4.2 防爆墙的做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防爆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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