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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8.2.1 厂房的高度、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2 仓库的高度、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厂房(仓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占地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 丙类厂房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且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用房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8.2.5 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多层构架设备平台,若各层设备平台板采用格栅板时,该格栅板平台可作为操作平台或检修平台,该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无人员操作的辅助功能房间形成的封闭区域所占面积应小于该楼层面积的5%;
2 操作人员总数应少于10人;
3 各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各层设备平台疏散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格栅板透空率不应低于50%;
6 屋顶宜设易熔性采光带,采光带面积不宜小于屋面面积的15%;外墙面应设置采光带或采光窗,任一层外墙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设置的采光带或采光窗有效面积应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表面面积的25%。外墙及屋顶采光带或采光窗应均匀布置。
条文说明
8.2.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的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关于甲类厂房,因其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不允许高层建筑;对有的企业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确需采用高层建筑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
8.2.4 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用房,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故将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8.2.5 本条第1款中封闭区域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半敞开式厂房的封闭部分参照此条执行。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钢格栅板楼层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3.1条。
8.2.4 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主要为水、暖、电等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备用房,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故将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8.2.5 本条第1款中封闭区域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半敞开式厂房的封闭部分参照此条执行。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钢格栅板楼层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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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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