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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 可燃介质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可燃介质时,应采用金属软管;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7.2.2 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生产设施界区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隔断阀处应设平台。
7.2.3 热力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甲、乙、丙A类可燃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7.2.4 可燃气体的排放导出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且不得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
7.2.5 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平行布置敷设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7.2.6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出液管应在靠近设备出口处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40m³的液化烃设备与其抽液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具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液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7 自燃液体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用螺纹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应设高机械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
7.2.8 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宜采用套管设计。
7.2.9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排放阀。
7.2.10 医药工业管道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及以下的厂房确需使用甲、乙类介质时,进入厂房甲、乙类介质管道的管径不应大于DN40,应采用夹套管输送或对管道进行100%无损检测,并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和事故排风、进料切断等联锁系统。
2 当各厂房或生产设施的废气支管连接至主管并送往废气处理系统时,支管与主管连接处宜设置阻火设施。
条文说明
7.2.1 非金属管道输送可燃介质时易产生静电,存在不安全因素,另外,非金属管道强度低、受外力冲击或遇热易破损引起管道中可燃物外泄而发生火灾,火灾将使非金属管道短时间内快速融化造成火灾迅速蔓延,不利于火灾的扑救。对于生产设施内确需局部用软管输送除液化烃、液氯、液氨外的可燃(助燃)介质时,例如产品装桶等,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保证连接时静电的导通性。
7.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安全需要,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应在生产设施的界区外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并设置操作平台,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切断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本生产设施停产、检修时不影响其他生产设施通过公共管廊上的管道输送原料、产品。
7.2.4 从安全考虑,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的管道,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另外,为防止可燃气体在限制性空间内积聚而发生爆炸,制定了本条。
7.2.5 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本条规定的50%。
7.2.6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与液化烃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相连的下游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物料。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7.2.7 联合国制定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定义自燃液体(pyrophoric liquids)为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起自燃的液体。例如,二甲基锌、戊硼烷以及溶于己烷或庚烷的烷基铝和烷基锂等。
由于自燃液体的自燃温度低于或等于大气温度,管道的泄漏即导致火灾,因此应采用焊接连接,在设备接口、阀门处必须采用法兰连接的部位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连接件的选用严格按管道材料专业规定执行。
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设置的高机械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一般采用易熔金属元件,防止因自燃液体泄漏而增强火势。
机械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MI)是确保加工、储存和处理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关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控制系统等,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护和变更等)内安全功能的方案。
7.2.8 自燃气体泄漏极易自燃爆炸,如SiH;的自燃温度为一50C,一旦泄漏至大气就可能自燃,当泄放流速大于临界流速时会延迟燃烧,产生蒸气云而爆炸。SiH4的爆炸效率至少为100%(即相当于TNT),爆炸的破坏极大。
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采用套管设计比较安全,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或压力报警以检测泄漏状态。
7.2.10 本条对医药工业管道设计做出了规定。
第1款,在医药工业生产中,有些丙类及以下的厂房需要使用甲、乙类介质,如生物培养(发酵)时需要用氨水或液氨、甲醇等甲、乙类物质等进行补料,使用好氧生物时,需要通入氧气或空气;小容量注射剂生产时使用氢气、氢氧混合气或天然气等甲类气体对安瓿瓶进行燃烧熔融封口;含有乙醇的注射剂需要将乙醇输送到配液罐;制剂生产时制粒、制丸、包衣等岗位需要使用乙醇等甲类物质。这些甲、乙类介质管道必须穿过丙类生产区的技术夹层或房间到达操作岗位,在工程设计和实际生产中,此类管道通常采用夹套管保护或100%无损检测方式以降低管道泄漏的风险。采用夹套管时,夹套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和压力报警以检测泄漏状态;不采用夹套管时,在甲、乙类介质易积聚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压力报警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与事故排风装置和进料切断阀联锁,以保证安全。
第2款,为防止火灾相互影响,制定了本款。阻火设施常有阻火阀、干式阻火器、液体阻火器等。含卤废气支管连接主管道前,可设置阻火阀等。有机废气总管进废气处理系统前,可设置液体阻火器(如喷淋塔)等阻火设施。
7.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安全需要,进出生产设施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应在生产设施的界区外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并设置操作平台,这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切断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本生产设施停产、检修时不影响其他生产设施通过公共管廊上的管道输送原料、产品。
7.2.4 从安全考虑,放空管应采用金属材料的管道,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另外,为防止可燃气体在限制性空间内积聚而发生爆炸,制定了本条。
7.2.5 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净距可取本条规定的50%。
7.2.6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与液化烃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相连的下游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物料。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7.2.7 联合国制定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定义自燃液体(pyrophoric liquids)为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起自燃的液体。例如,二甲基锌、戊硼烷以及溶于己烷或庚烷的烷基铝和烷基锂等。
由于自燃液体的自燃温度低于或等于大气温度,管道的泄漏即导致火灾,因此应采用焊接连接,在设备接口、阀门处必须采用法兰连接的部位应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连接件的选用严格按管道材料专业规定执行。
自燃液体容器底部管道设置的高机械完整性的火灾紧急切断阀,一般采用易熔金属元件,防止因自燃液体泄漏而增强火势。
机械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MI)是确保加工、储存和处理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关键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控制系统等,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护和变更等)内安全功能的方案。
7.2.8 自燃气体泄漏极易自燃爆炸,如SiH;的自燃温度为一50C,一旦泄漏至大气就可能自燃,当泄放流速大于临界流速时会延迟燃烧,产生蒸气云而爆炸。SiH4的爆炸效率至少为100%(即相当于TNT),爆炸的破坏极大。
能自燃爆炸的特种气体管道采用套管设计比较安全,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或压力报警以检测泄漏状态。
7.2.10 本条对医药工业管道设计做出了规定。
第1款,在医药工业生产中,有些丙类及以下的厂房需要使用甲、乙类介质,如生物培养(发酵)时需要用氨水或液氨、甲醇等甲、乙类物质等进行补料,使用好氧生物时,需要通入氧气或空气;小容量注射剂生产时使用氢气、氢氧混合气或天然气等甲类气体对安瓿瓶进行燃烧熔融封口;含有乙醇的注射剂需要将乙醇输送到配液罐;制剂生产时制粒、制丸、包衣等岗位需要使用乙醇等甲类物质。这些甲、乙类介质管道必须穿过丙类生产区的技术夹层或房间到达操作岗位,在工程设计和实际生产中,此类管道通常采用夹套管保护或100%无损检测方式以降低管道泄漏的风险。采用夹套管时,夹套内、外管间有抽真空的负压和充氮气的正压两种方式,均设置压力表和压力报警以检测泄漏状态;不采用夹套管时,在甲、乙类介质易积聚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压力报警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与事故排风装置和进料切断阀联锁,以保证安全。
第2款,为防止火灾相互影响,制定了本款。阻火设施常有阻火阀、干式阻火器、液体阻火器等。含卤废气支管连接主管道前,可设置阻火阀等。有机废气总管进废气处理系统前,可设置液体阻火器(如喷淋塔)等阻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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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误和补充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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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反应器
- 5.3 泵、压缩机
-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 5.7 泄压排放
-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 6 仓储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 6.5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企业消防站
- 9.3 消防给水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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