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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可燃液体储罐
6.2.1 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绝压)的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储罐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规定。
6.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³的甲B、乙A 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注:1 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 “*”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 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的规定,且甲B、乙、丙A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 车间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³;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 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³;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 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隔堤,且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1 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5 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6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4 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500m³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 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 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6.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³的甲B、乙A 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储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 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2.4 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组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的丙B类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4排。
6.2.5 工厂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m³,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
2 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³,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0m³;
3 当不同类别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组内时,其总容积可按1m³甲B、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6.2.6 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 “*”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 工厂储罐组内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的规定,且甲B、乙、丙A类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 车间储罐组内单罐容积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³;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 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³;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6.2.9 可燃液体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 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隔堤,且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1 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互相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5 单罐容积不大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6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值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限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
4 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5 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2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4 工厂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不大于5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不大于500m³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4 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都不超过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时,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5 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6.2.16 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2.17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2 内浮顶罐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小,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可燃蒸气的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对于单罐容积小于100m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储存,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常见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当储罐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 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³,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³。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工厂储罐区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做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6.2.6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7 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6.2.1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
6.2.1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15 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规定。
对于单罐容积小于100m或易氧化、易聚合等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类液体物料储存,可选用固定顶罐加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另加水封),如二硫化碳是甲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及闪点均较低,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易燃性和爆炸性,比水重且不溶于水,采用固定顶罐水封加氮封储存比采用单纯的内浮顶罐储存更安全可靠。
设置减少对储罐日晒升温的措施,是为防止油气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常见的措施有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冷凝回流、涂隔热涂料等。当储罐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因日晒对储罐影响小,不必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 精细化工企业设置甲B、乙类液体储罐区的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³,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³。考虑企业发展余地以及丙类液体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甲B、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工厂储罐区可能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总容积,对工厂储罐组的总容积及单罐容积做出本条规定,目的是易于对火灾事故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减小损失。
6.2.6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7 本条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容积实际,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
6.2.8 本条根据本标准第5.5.1条车间储罐(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6.2.1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
6.2.1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6.2.15 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已加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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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误和补充说明表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反应器
- 5.3 泵、压缩机
-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 5.7 泄压排放
-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 6 仓储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 6.5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企业消防站
- 9.3 消防给水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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