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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5.5.1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注:1 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容积不大于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5.5.4 容积不大于3m³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的设备、建筑物区。
5.5.6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5.5.7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检修、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5.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
5.5.9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1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³;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2 容积不大于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 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
2 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的规定。当车间储罐(组)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50m³、可燃气体储罐小于100m³、液化烃储罐小于20m³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但不应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
2 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的规定。当车间储罐(组)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50m³、可燃气体储罐小于100m³、液化烃储罐小于20m³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但不应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5.5.4 容积不大于3m³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的设备、建筑物区。
5.5.6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5.5.7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检修、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5.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
5.5.9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条文说明
5.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实际,以及易于对火灾事故的控制和扑救、减少损失,对生产设施内的各类工艺储罐容积加以限制。
第2款,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是主要释放源,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厂房不利于可燃气体、蒸气的扩散和火灾的扑救,故不允许将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布置在这些厂房内。
第3款,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属生产设施内部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储罐,与生产设施联系密切,为节约用地、有利管线连接、方便操作管理而设置,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小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泄漏后自燃变为“点燃源”,故规定与其他甲、乙类工艺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根据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与所属厂房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其中,表5.5.2-1注2的氧气为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但鉴于其有很强的氧化性和助燃性,本标准将氧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乙类。
第2款,大、中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复杂,有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也有在非封闭式厂房内进行。本条对生产设施内非封闭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规定。考虑到火灾影响距离、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及四项释放源[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车间储罐(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等与石油化工类似或接近,结合目前在运行的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内露天布置的设备的防火间距一般是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章规定执行的,故本条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章的有关规定协调。
5.5.5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指道路围成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块占地面积。本条基于有利于对火灾事故消防扑救,防止火灾事故蔓延、减少财产损失的原则,对甲、乙类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做出不应大于10000㎡的规定。
5.5.6 限制或减小爆炸危险区域,有利于控制火灾危险的范围,降低火灾危险的影响。紧凑布置是手段,限制爆炸危险区域是目的。
5.5.8 2012年某公司(生产医药、农药中间体)硝酸胍车间反应器爆炸,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主要原因为反应设备本质安全差、设备布局不合理,厂房均为框架砖混结构,未考虑防爆设计。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波及范围、减少损失,同时对布置此类工艺反应设备(尤其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有可能分解、爆炸的反应设备)的厂房或生产设施区,做出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的规定。
5.5.9 根据《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条。
按本标准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反应工艺过程的危险度等级可分为1级~5级。对于高危险度等级(即危险度等级为5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应设置当所有减缓和防护措施失效时保护操作人员的防范措施: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防止爆炸碎片伤人;建筑物应有泄压设施,泄压方向朝向安全地区;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应通过遥控进行操作。
第1款,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实际,以及易于对火灾事故的控制和扑救、减少损失,对生产设施内的各类工艺储罐容积加以限制。
第2款,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是主要释放源,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厂房不利于可燃气体、蒸气的扩散和火灾的扑救,故不允许将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布置在这些厂房内。
第3款,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属生产设施内部原料、中间产品或产品储罐,与生产设施联系密切,为节约用地、有利管线连接、方便操作管理而设置,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1款,小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泄漏后自燃变为“点燃源”,故规定与其他甲、乙类工艺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根据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与所属厂房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其中,表5.5.2-1注2的氧气为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但鉴于其有很强的氧化性和助燃性,本标准将氧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乙类。
第2款,大、中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复杂,有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也有在非封闭式厂房内进行。本条对生产设施内非封闭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规定。考虑到火灾影响距离、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及四项释放源[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车间储罐(组)、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等与石油化工类似或接近,结合目前在运行的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内露天布置的设备的防火间距一般是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章规定执行的,故本条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章的有关规定协调。
5.5.5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指道路围成区域内的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块占地面积。本条基于有利于对火灾事故消防扑救,防止火灾事故蔓延、减少财产损失的原则,对甲、乙类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做出不应大于10000㎡的规定。
5.5.6 限制或减小爆炸危险区域,有利于控制火灾危险的范围,降低火灾危险的影响。紧凑布置是手段,限制爆炸危险区域是目的。
5.5.8 2012年某公司(生产医药、农药中间体)硝酸胍车间反应器爆炸,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主要原因为反应设备本质安全差、设备布局不合理,厂房均为框架砖混结构,未考虑防爆设计。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波及范围、减少损失,同时对布置此类工艺反应设备(尤其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有可能分解、爆炸的反应设备)的厂房或生产设施区,做出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的规定。
5.5.9 根据《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条。
按本标准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反应工艺过程的危险度等级可分为1级~5级。对于高危险度等级(即危险度等级为5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应设置当所有减缓和防护措施失效时保护操作人员的防范措施: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防止爆炸碎片伤人;建筑物应有泄压设施,泄压方向朝向安全地区;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应通过遥控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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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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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泵、压缩机
-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 5.7 泄压排放
-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 6 仓储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 6.5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企业消防站
- 9.3 消防给水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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