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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泵、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内;压缩机上方,除自用高位润滑油箱外,不应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2 压缩机房宜设置调节通风的百叶窗,楼板除局部检修区域外宜采用钢格栅板,该钢格栅板的面积可不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3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地面或顶部积聚的措施。
    5 单机功率不小于150kW的甲类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设备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压缩机房与其他甲、乙、丙类设备房间的中间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3.2 液化烃、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液化烃泵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当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材料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3 当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4 液化烃泵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B、乙A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折线距离不应小于4.5m;
    3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4 超过2台的液化烃泵不应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5 甲、A类液体泵房内不宜设置地沟或地坑,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4 输送可燃气体的压缩机宜设置紧急情况下控制压缩机的远程开关和远程切断阀。
5.3.5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泵不得采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其他转动设备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传动带。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对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厂房设计做出了规定。第4款,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是为了避免可燃气体浓度积累到爆炸极限而引起爆炸,例如,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厂房采取顶部加通风天窗、楼板采用钢格栅板等措施;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厂房采取不设地坑、地沟或采取底部强制通风等措施。
    第5款,其他甲、乙、丙类设备房间是指非压缩机类设备房间。
5.3.2 泵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内,空气流通,挥发的可燃蒸气不易积聚,可减少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概率。当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内时,液化烃泵、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泵及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泵应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按表5.5.2-2执行。液化烃泵、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应尽量避免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如必须布置,应用非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并对楼板的耐火极限做出规定。
    若在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可燃液体一旦泄漏到下方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泵上,就可能被引燃。因此,设置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可以减少发生事故的概率。
    为了节约生产设施占地,节省管道,过去习惯将泵集中布置在管架下方。但是,近年来,有些化工企业管架下的液化烃、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发生泄漏着火,不仅将管架上的管道烧毁,而且将管架上的电缆桥架、仪表槽盒及布置在管架上的设备烧毁,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规定不宜把液化烃、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 本条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其中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
5.3.4 鉴于压缩机的转动部件的失效,可能导致可燃气体的泄漏,从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为此做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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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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