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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全厂性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宜统一、集中设置,并位于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仓储设施、装卸站及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丘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4.2.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地段,并宜位于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等散发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上述场所的措施。
4.2.6 消防废水池可与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置。消防废水池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2.7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变配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布置。
4.2.8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2 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3 生产设施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4.2.9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注:1 与高层建筑及丁、戊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确定。
2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的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明火设备按明火地点考虑。
3 罐区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丙A类储罐的规定。丙B类储罐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A类储罐防火间距的75%。
4 按罐区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严格者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75%。车间储罐(组)的液化烃储罐与其所在车间以外的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生产设施或液化烃储罐的较大者执行。
5 按罐区单罐容积确定。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办公、控制、化验楼、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及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
6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泵房防火间距的75%,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³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不大于500m³时,不应小于8m。
7 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本栏中用分数表示的数据中,分子为液化烃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分母表示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不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距离围墙分别不得小于15m、15m、9m。
8 当仓库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类第3、4项(储量大于5t)时,与生产设施和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办公、控制、化验楼和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及明火地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 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生产设施防火间距同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不应小于15m、10m、10m。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液化烃储罐、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防火间距的75%;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之间及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确定。
10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2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的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明火设备按明火地点考虑。
3 罐区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丙A类储罐的规定。丙B类储罐与其他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丙A类储罐防火间距的75%。
4 按罐区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严格者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50%。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储量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75%。车间储罐(组)的液化烃储罐与其所在车间以外的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生产设施或液化烃储罐的较大者执行。
5 按罐区单罐容积确定。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办公、控制、化验楼、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及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
6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泵房防火间距的75%,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³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不大于500m³时,不应小于8m。
7 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本栏中用分数表示的数据中,分子为液化烃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分母表示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设施等的防火间距(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不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距离围墙分别不得小于15m、15m、9m。
8 当仓库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类第3、4项(储量大于5t)时,与生产设施和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办公、控制、化验楼和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及明火地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 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生产设施防火间距同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不应小于15m、10m、10m。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至液化烃储罐、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防火间距的75%;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之间及乙、丙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确定。
10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条文说明
4.2.1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加工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与基础化工有相同的属性。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建筑设施防火设计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影响,有利于防火安全管理,作出本条规定。
4.2.3 本条主要是基于:
1 为避免在生产、仓储和装卸过程中,可能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随风向下风向扩散、遇到明火或火花引燃逆向回火;
2 布置在山丘地区窝风地段、可能使得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不易扩散,从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4.2.4 为避免空分站吸入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可能引起设备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4.2.5 如果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的阶梯上,储存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时,容易造成燃烧的物料流淌到布置在阶梯下的建(构)筑物四周,形成二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在山丘地区建厂,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生产设施)办公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用围堤或围堰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阶梯下生产设施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火灾事故。
4.2.8 第2款 在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绿化,易造成泄漏的气体积聚,不利于泄漏气体的扩散,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3款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厂房(生产设施)、储罐(组)、装卸等四周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易造成可燃气体、蒸气的积聚,而且不利消防。
4.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
(1)制定原则和依据。
精细化工是基础化工的延伸,具有与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火灾危险的相同属性,通过对某化工区已建精细化工企业调查分析,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企业占80%,精细化工产品绝大多数是以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原料——烯、烃、烷、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氯、氟、硅、磷、硫化合物等深加工得到的;根据生产、储存工艺特性要求及火灾危险性,工厂生产、储存设施常采用厂房(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或露天等不同布置形式。
表4.2.9防火间距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的有关规定协调,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36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2)对表4.2.9的有关说明。
1)生产设施:
鉴于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为深加工,产品精细,质量要求高,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生产。有些企业则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及其火灾危险性,为有利可燃气体、蒸汽的散发,防止可燃气体、蒸汽积聚而引发火灾事故,在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内或露天布置生产设备,完成中间产品或产品的生产。
本规定根据生产设施的不同建筑形式以及不同火灾危险性,对生产设施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其中:
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及其生产火灾危险性制定;封闭式厂房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的防火间距,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同。
2)办公、控制、化验楼:
这些独立建造的全厂性重要设施为人员集中场所,应重点保护。控制楼,仅指全厂性重要设施中的中心控制室等,不包含现场机柜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
3)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
该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4)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
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协调制定。
5)明火地点: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6)可燃液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7)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
按工厂液化烃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300m2(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并分三挡(第一挡总容积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³,第二挡总容积50m³~2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³,第三档总容积200m³~3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100m³),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8)可燃气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9)汽车装卸鹤管:
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0)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1)循环冷却水站按本标准第5.6.4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消防站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2)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防火间距,考虑为减少相邻工厂之间的影响,爆炸危险区域不得越出围墙或用地红线,即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或用地红线内。
对于已建工厂或改扩建工程,厂内已建建筑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透空围墙改为实体围墙或加高实体围墙等。
4.2.3 本条主要是基于:
1 为避免在生产、仓储和装卸过程中,可能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随风向下风向扩散、遇到明火或火花引燃逆向回火;
2 布置在山丘地区窝风地段、可能使得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不易扩散,从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4.2.4 为避免空分站吸入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可能引起设备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4.2.5 如果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的阶梯上,储存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时,容易造成燃烧的物料流淌到布置在阶梯下的建(构)筑物四周,形成二次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在山丘地区建厂,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生产设施)办公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用围堤或围堰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阶梯下生产设施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引起火灾事故。
4.2.8 第2款 在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绿化,易造成泄漏的气体积聚,不利于泄漏气体的扩散,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
第3款 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厂房(生产设施)、储罐(组)、装卸等四周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易造成可燃气体、蒸气的积聚,而且不利消防。
4.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
(1)制定原则和依据。
精细化工是基础化工的延伸,具有与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火灾危险的相同属性,通过对某化工区已建精细化工企业调查分析,属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企业占80%,精细化工产品绝大多数是以石油和化学基础化工原料——烯、烃、烷、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氯、氟、硅、磷、硫化合物等深加工得到的;根据生产、储存工艺特性要求及火灾危险性,工厂生产、储存设施常采用厂房(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或露天等不同布置形式。
表4.2.9防火间距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的有关规定协调,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36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2)对表4.2.9的有关说明。
1)生产设施:
鉴于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为深加工,产品精细,质量要求高,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生产。有些企业则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及其火灾危险性,为有利可燃气体、蒸汽的散发,防止可燃气体、蒸汽积聚而引发火灾事故,在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内或露天布置生产设备,完成中间产品或产品的生产。
本规定根据生产设施的不同建筑形式以及不同火灾危险性,对生产设施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其中:
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及其生产火灾危险性制定;封闭式厂房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的防火间距,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同。
2)办公、控制、化验楼:
这些独立建造的全厂性重要设施为人员集中场所,应重点保护。控制楼,仅指全厂性重要设施中的中心控制室等,不包含现场机柜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
3)20kV以上变配电所、消防泵房:
该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
4)空压制氮站、冷冻站、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
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协调制定。
5)明火地点: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6)可燃液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7)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
按工厂液化烃储罐区总容积不超过300m2(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并分三挡(第一挡总容积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³,第二挡总容积50m³~2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³,第三档总容积200m³~30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100m³),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8)可燃气体储罐: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9)汽车装卸鹤管:
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0)含可燃液体(含油)的污水处理设施,罐区甲、乙类泵(房):
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协调,制定其与工厂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11)循环冷却水站按本标准第5.6.4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消防站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2)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防火间距,考虑为减少相邻工厂之间的影响,爆炸危险区域不得越出围墙或用地红线,即火灾爆炸影响范围控制在厂区围墙或用地红线内。
对于已建工厂或改扩建工程,厂内已建建筑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如透空围墙改为实体围墙或加高实体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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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误和补充说明表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反应器
- 5.3 泵、压缩机
-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 5.7 泄压排放
- 5.8 过程检测及自动控制
- 6 仓储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 6.5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生产污水管道
-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企业消防站
- 9.3 消防给水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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