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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0.2 厂房或仓库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储存时,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5,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6。
精细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过程类似,所涉及到的液化烃、可燃液体介质性质也类似或相同,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征,因此本标准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及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等问题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一致,其分级见表7。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对于闪点小于60℃且不小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不大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举例见表8。
3.0.2 本条规定了精细化工厂房或仓库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原则。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级举例见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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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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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导热油炉
-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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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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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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