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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精细化工企业 fine chemical enterprise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2.0.2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2.0.3 工艺系统 process system
由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导热油炉、机泵等工艺设备及管道和控制仪表等组成的系统。
由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导热油炉、机泵等工艺设备及管道和控制仪表等组成的系统。
2.0.4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ies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变配电、消防泵房(站)、企业消防站等建筑和设施。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变配电、消防泵房(站)、企业消防站等建筑和设施。
2.0.5 封闭式厂房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全部或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2,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建筑全部或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2,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的生产性建筑物。
2.0.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2,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且大于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建筑局部采用均匀分布的封闭墙体(含门、窗)外围护结构,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或所占周长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周长的1/2,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1/2且大于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2.0.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或任意一层局部设有封闭式围护结构的功能房间,所占面积不超过该楼层面积的5%的生产性建筑物。
2.0.8 联合厂房 joint building
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由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等使用功能场所相邻布置的联合体建筑。
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由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等使用功能场所相邻布置的联合体建筑。
2.0.9 车间储罐(组)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duction workshop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生产设施内或边缘布置的储罐(组),不包括工艺过程中的容器。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生产设施内或边缘布置的储罐(组),不包括工艺过程中的容器。
2.0.10 非电气设备 non-electrical equipment
不含电气组件,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由于非电气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设备。
不含电气组件,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由于非电气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设备。
2.0.11 防护门斗 protection air lock
设有正压送风,用防火隔墙分隔,能防止火灾蔓延、缓冲爆炸冲击波及限制爆炸性物质扩散的使用空间。
设有正压送风,用防火隔墙分隔,能防止火灾蔓延、缓冲爆炸冲击波及限制爆炸性物质扩散的使用空间。
条文说明
2.0.1 精细化工企业是生产精细化学品工业企业的通称,简称“精细化工”。欧美一些国家把产量小、按不同化学结构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化学物质,称为精细化学品(fine chemicals);把产量小、经过加工配制、具有专门功能或最终使用性能的产品,称为专用化学品(specialty chemicals)。中国、日本等则把这两类产品统称为精细化学品。本标准使用我国的定义。
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指有机化工(石油、天然气、煤、生物化工)、无机化工(盐、氟、硅、磷、硫化工)等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生产的初级产品;生物质材料指动植物、微生物等制取的初级产品;最后的“等”,表示其它来源的初级产品,如空气经空分产生的各种初级气体产品等。
精细化工产品可按表1分类。
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 08-2133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十五大类:农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微电子化学品、生物化工制品(生物技术药物、诊断试剂、化学药物)、太阳能光伏光热化学品、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等。
日本在1990年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36类:医药、农药、有机颜料、合成染料、涂料、粘合剂、香料、化妆品、表面活性剂、肥皂和洗涤剂、印刷油墨、有机橡胶助剂、照相感光材料、催化剂、试剂、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纸及纸浆用化学品、塑料添加剂、金属表面处理剂、芳香消臭剂、汽车用化学品、杀菌防霉剂、脂肪酸、稀土化学品、精密陶瓷、功能性高分子、生化制品、酶、增塑剂、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健康食品、有机电子材料等。
表1是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 08-2133的基础上,参照日本1990年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并结合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品种的发展制定的。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见表2。
2.0.2 精细化工生产设施的设备布置有多种形式:厂房内布置(含封闭式厂房、半敞开式厂房、敞开式厂房),露天布置。
2.0.4 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楼,变配电所,消防泵房(站)、企业消防站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建筑设施。
2.0.5 供疏散用的封闭或半封闭楼梯间不作为功能房间计。
2.0.6 局部封闭外围护结构宜均匀分布,有利于促进厂房内空气流通,防止危险物质积聚。
2.0.8 本术语中所指的“生产”在本标准中通常称为厂房,即生产设施用房;“储存”是指仓库,包括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公用”通常包括水、电、动力等设施;“辅助”通常包括分析化验、研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各功能场所建筑相邻布置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2.0.10 非电气设备包括非电气机械类设备和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可达到预期机械功能,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设备为非电气机械类设备,例如,风机、真空泵、压缩机、可燃粉尘加工和输送设备等。没有机械功能,由于外部过程和/或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爆炸的工艺静设备为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例如反应器、储罐、容器和固定管道系统等。
非电气设备的防爆技术(包括设备本身和/或保护系统)为非电气防爆技术。
2.0.11 防护门斗的作用主要是缓冲爆炸冲击波对楼梯间和其他区域的影响,同时能防止爆炸性物质的扩散。因设计有维持一定压力的正压送风措施,门斗上的门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防火门,并错位设置。
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指有机化工(石油、天然气、煤、生物化工)、无机化工(盐、氟、硅、磷、硫化工)等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生产的初级产品;生物质材料指动植物、微生物等制取的初级产品;最后的“等”,表示其它来源的初级产品,如空气经空分产生的各种初级气体产品等。
精细化工产品可按表1分类。
日本在1990年将精细化工产品分为36类:医药、农药、有机颜料、合成染料、涂料、粘合剂、香料、化妆品、表面活性剂、肥皂和洗涤剂、印刷油墨、有机橡胶助剂、照相感光材料、催化剂、试剂、高分子絮凝剂、石油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纸及纸浆用化学品、塑料添加剂、金属表面处理剂、芳香消臭剂、汽车用化学品、杀菌防霉剂、脂肪酸、稀土化学品、精密陶瓷、功能性高分子、生化制品、酶、增塑剂、稳定剂、混凝土外加剂、健康食品、有机电子材料等。
表1是在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 08-2133的基础上,参照日本1990年精细化工产品分类,并结合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品种的发展制定的。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举例见表2。
2.0.4 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办公、控制、化验楼,变配电所,消防泵房(站)、企业消防站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建筑设施。
2.0.5 供疏散用的封闭或半封闭楼梯间不作为功能房间计。
2.0.6 局部封闭外围护结构宜均匀分布,有利于促进厂房内空气流通,防止危险物质积聚。
2.0.8 本术语中所指的“生产”在本标准中通常称为厂房,即生产设施用房;“储存”是指仓库,包括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公用”通常包括水、电、动力等设施;“辅助”通常包括分析化验、研发、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各功能场所建筑相邻布置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2.0.10 非电气设备包括非电气机械类设备和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可达到预期机械功能,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设备为非电气机械类设备,例如,风机、真空泵、压缩机、可燃粉尘加工和输送设备等。没有机械功能,由于外部过程和/或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爆炸的工艺静设备为非电气非机械类设备,例如反应器、储罐、容器和固定管道系统等。
非电气设备的防爆技术(包括设备本身和/或保护系统)为非电气防爆技术。
2.0.11 防护门斗的作用主要是缓冲爆炸冲击波对楼梯间和其他区域的影响,同时能防止爆炸性物质的扩散。因设计有维持一定压力的正压送风措施,门斗上的门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防火门,并错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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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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