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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烃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³,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精细化工产品具有特定功能、规模小、附加值高的特点,其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精细化工产品种类越来越多,需求量越来越大。近几年,全国各地把发展精细化工作为促进地方化工产业升级和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的防火国家标准、规范,为适应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对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规定工厂建筑设施的防火安全间距和措施,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精细化工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对调查收集的精细化工企业资料分析,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一般为小规模(如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³,甲、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0m³),工艺生产多为常温或中温、常压或低压操作。综合考虑精细化工企业特点、精细化工企业发展余地和本标准使用上的安全性后,制定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规模。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 105Pa)的乘积计算。
超过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即使使用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作为起始原料,也可执行本标准。化工或石油化工园区内的精细化工基地,应按园区的专门规定执行。
1.0.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等方针政策,做到设备材料、建筑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先进,节约用地,经济合理。
1.0.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规定。鉴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本标准只能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主要特点做出规定。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出的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标准明确规定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精细化工产品具有特定功能、规模小、附加值高的特点,其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精细化工产品种类越来越多,需求量越来越大。近几年,全国各地把发展精细化工作为促进地方化工产业升级和转型,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的防火国家标准、规范,为适应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对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规定工厂建筑设施的防火安全间距和措施,规范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精细化工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对调查收集的精细化工企业资料分析,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一般为小规模(如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m³,甲、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超过3000m³),工艺生产多为常温或中温、常压或低压操作。综合考虑精细化工企业特点、精细化工企业发展余地和本标准使用上的安全性后,制定本标准适用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规模。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 105Pa)的乘积计算。
超过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规模限制的精细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即使使用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作为起始原料,也可执行本标准。化工或石油化工园区内的精细化工基地,应按园区的专门规定执行。
1.0.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等方针政策,做到设备材料、建筑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先进,节约用地,经济合理。
1.0.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应执行本标准规定。鉴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本标准只能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主要特点做出规定。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出的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标准明确规定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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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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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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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厂房(仓库)建筑防火
- 8.1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
- 8.2 厂房(仓库)高度、层数、面积
- 8.3 厂房(仓库)平面布置
- 8.4 厂房(仓库)防爆
- 8.5 厂房(仓库)安全疏散
- 9 消防设施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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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灭火系统
- 9.6 灭火器设置
- 9.7 消防排水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供暖系统
- 10.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3 正压通风
- 10.4 事故通风
- 10.5 防排烟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配电
- 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
- 11.4 防雷和防静电
- 1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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