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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为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经总队研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场所性质界定
综合考虑汗蒸、洗浴等场所使用性质情况,此类场所应按照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主要消防安全要求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3.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4.营业面积>100㎡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级;营业面积≤100㎡时,顶棚、墙面、地面应不低于B1级。(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选用耐热电缆,应避开高温部位)
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监督执法要求
(一)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1.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投入使用的。
(二)有下列行为,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
5.违规将电热膜(或其他加热器具)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的。
6.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的。
7.违规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和居民住宅楼内的。
(三)有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吸烟、使用明火,且情节严重的。
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3.违反国家规定,存储、使用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
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为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汗蒸场所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按照部消防局要求,请各地于2月15日、2月27日、3月14日前,将《汗蒸场所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总队《关于认真吸取浙江台州“2.5”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工作情况及表格请按时上报。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队防火部监管处。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2月13日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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