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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给水


9.1.1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9.1.3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4 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9.1.5 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6 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灌溉系统的措施。
9.1.7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取有效的水质控制措施。
9.1.8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及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4 游人可接触的喷泉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 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9.1.9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
9.1.10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9.1.11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无结冰期及无市政条件地区,消防水源可选取景观水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条文说明
9.1.2 可参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中的三级计量要求,对公园内部给水管网进行用水计量设备配置。
    按照节水的要求,应在公园内部普及节水型用水器具,如埋地节水型喷头、红外感应水嘴、小便器,4.5L/6L坐便器或延时自闭冲洗阀等。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室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减压部分引自《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8(2009年版)第3.3.4条。
    灌溉养护应采取节水措施,宜采用传感器等自动控制其启停。
9.1.3 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应谨慎处理。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性(酸碱度及重金属元素等),长期使用可能会对植物生长产生危害;盐量的积累会使土壤板结,透气性差,肥力下将,引起植物水分亏缺;水中的微量有机物会污染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等负面影响。应严格控制再生水对植物土壤系统存在危害的成分指标,并对长期灌溉区域进行定期监测。
9.1.4 为防止误引误用非饮用水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使用非饮用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绿地,应设明显标志,例如挂牌标明“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
9.1.5 绿化浇灌用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8(2009年版)第3.1.4条的规定执行。
9.1.7 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水,保护环境,新建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应充分利用满足水质标准的天然水体、雨水、工业循环水、再生水等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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