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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设计
5.0.1 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B类办公建筑应为一级;
2 C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5.0.2 办公综合楼内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层内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5.0.3 办公建筑疏散总净宽度应按总人数计算,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9m²/人计算。
5.0.4 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0.5 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0.1 本条为新增条文,内容从原规范的表1.0.3中摘取。
5.0.2 在办公综合楼内,除办公部分之外常带有对外营业的商场、餐厅、营业厅和娱乐设施,这些场所往往人员较密集,如果这些场所与办公部分处在同一楼层,则它们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不能与办公部分共用,若是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5.0.3 本条为新增内容。对于办公建筑人数无法明确的情况,为方便计算疏散宽度,参考了浙江等地消防部门在实际工程操作中采用的数据,确定为9m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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