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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健身场所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使用要求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 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中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2.00m²/人,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00m²/人
3 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音频视频、灯光控制、通信网络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4 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休息、储藏及服务空间。
4.3.3 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并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 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储藏空间等。
4.3.4 陈列室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进行专项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5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
2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并宜有防止视线干扰的措施;
2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并宜有防止视线干扰的措施;
3 公用厕所宜有天然采光、通风,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4 男女性别的厕所应分开设置,其卫生洁具数量应按表4.3.5配置。
表4.3.5 卫生设施配置
注:1 当使用总人数不超过5人时,可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内设大、小便器及洗手盆各1个;
2 为办公门厅及大会议室服务的公共厕所应至少各设一个男、女无障碍厕位;
3 每间厕所大便器为3个以上者,其中1个宜设坐式大便器;
4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根据人员规模相应增加卫生洁具数量。
4.3.6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3.7 健身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然采光、通风;
2 宜设置配套的更衣间和淋浴间。
条文说明
4.3.1 随着人们对办公环境和自身健康关注的提高,建议配备一些适合办公人员的健身场所,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也利于缓解人们的工作压力。
4.3.2 第2款:会议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第3款:大会议室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对面积指标不作硬性规定。对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会议室(电话、视频会议、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和高级大会议室),条文中提出隔声、吸声、遮光、平面长宽比等设计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听觉和视觉的需要。
第4款:大会议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应设临时放置桌椅、茶具等的储藏和服务性空间。
4.3.3 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方便群众,将对外服务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对外办事大厅中,这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趋势,因此增加此条款。
4.3.3 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方便群众,将对外服务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对外办事大厅中,这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趋势,因此增加此条款。
对外办事大厅可设在办公建筑内,也可作为独立建筑存在。其出入口宜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设。规模较大的对外办事大厅,可为对外办事大厅设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接待室由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写字楼集中设几间接待室或间隔几层设一间接待室,供各租赁单位随时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积大小和装修标准根据接待对象和规格而定,一些高级接待室往往附有专用卫生间等。
4.3.5 第2款: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除设置洗手盆供盥洗外,还能使厕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挡视线和臭气外溢。有些男女厕所在入口处有一缓冲间(与走道等有一个过渡小间),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不设前室而把洗手盆与厕所合设一间。
第3款:为防止公共卫生间臭气外溢,保证工作区的环境,公共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可以有效控制卫生间为负压状态,开设外窗则无法满足负压,可能还会使卫生间内气体涌入工作区。同时,《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规定“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第4款:根据调查研究,年老体弱者使用蹲便较为困难,所以提出三只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只宜设坐式大便器(或按适当比例配备)。如有些地区不习惯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设。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对办公建筑的厕所的洁具数量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在条文中明确量化指标,便于设计时参照执行。
4.3.7 此为新增条文,可以在有条件时执行。
4.3.7 此为新增条文,可以在有条件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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