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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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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排水范围
- 3.3 排水体制
- 3.4 排水受纳水体
- 3.5 排水管渠
-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 4 污水系统
-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2 污水量
- 4.3 污水泵站
- 4.4 污水处理厂
- 4.5 污水再生利用
-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 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2 雨水量
- 5.3 城市防涝空间
- 5.4 雨水泵站
-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6.2 合流水量
- 6.3 合流泵站
-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 7 监控与预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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