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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水范围
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 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条文说明
3.2.2、3.2.3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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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排水范围
- 3.3 排水体制
- 3.4 排水受纳水体
- 3.5 排水管渠
-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 4 污水系统
-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2 污水量
- 4.3 污水泵站
- 4.4 污水处理厂
- 4.5 污水再生利用
-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 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2 雨水量
- 5.3 城市防涝空间
- 5.4 雨水泵站
-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6.2 合流水量
- 6.3 合流泵站
-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 7 监控与预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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