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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
10.5.1 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氧气气源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氧气供应源给水排水、照明、电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10.5.2 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10.5.3 氢气、乙炔、甲烷等可燃气体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按可燃气体的相应标准执行。
10.5.4 气体的储存应设置有专用仓库,其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安全通道及消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气体储存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使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10.5.2 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10.5.3 氢气、乙炔、甲烷等可燃气体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按可燃气体的相应标准执行。
10.5.4 气体的储存应设置有专用仓库,其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安全通道及消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气体储存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使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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