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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型式检验


8.1.1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22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检验或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1.2 以同种工艺、材料及配件组装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1.3 型式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3倍。
8.1.4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见图28。
8.1.5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2,若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喷头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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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2部分:特殊应用喷头 GB5135.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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