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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噪声控制
6.2.1 产生噪声、振动的房间不宜与实验室、会议室、学术活动室等房间贴邻,如相邻则应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
6.2.2 实验室内允许噪声级宜小于或等于45dB,其他房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科研建筑,应结合实验工作噪声、隔声要求,对围护结构、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2.4 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噪声的房间应采取隔声、降噪、吸声等措施。
2 产生大于等于85dB(A)高噪声的房间应设隔声门窗,隔声门窗的空气声隔声值应大于30dB(A),墙面及顶棚宜采取吸声措施。
6.2.5 当建筑物屋顶或其他部位的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采取隔声减噪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及建筑空间满足相应的声学标准。
6.2.6 精密电子仪器类实验室不宜与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毗邻。受条件限制需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振、减振措施。
6.2.7 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办公建筑的相关要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等的有关规定。
6.2.2 实验室内允许噪声级宜小于或等于45dB,其他房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科研建筑,应结合实验工作噪声、隔声要求,对围护结构、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2.4 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噪声的房间应采取隔声、降噪、吸声等措施。
2 产生大于等于85dB(A)高噪声的房间应设隔声门窗,隔声门窗的空气声隔声值应大于30dB(A),墙面及顶棚宜采取吸声措施。
6.2.5 当建筑物屋顶或其他部位的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采取隔声减噪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及建筑空间满足相应的声学标准。
6.2.6 精密电子仪器类实验室不宜与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毗邻。受条件限制需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振、减振措施。
6.2.7 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办公建筑的相关要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6.2.6 隔声、降噪、吸声、消声等措施,参照本标准第6.2.7条中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设计。
可采取的隔声减噪措施有:设备周边增设隔声屏障、设备底部增设减振垫、建筑屋顶女儿墙增高等。
6.2.7 相应的声学标准还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等。
可采取的隔声减噪措施有:设备周边增设隔声屏障、设备底部增设减振垫、建筑屋顶女儿墙增高等。
6.2.7 相应的声学标准还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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