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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
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以生产为目的的实(试)验厂房及中小学校的实验室等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1.0.4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说明。
在进行科研建筑设计时,首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同时由于科研建筑细分类别较多,设计时也需满足所涉及相应类型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例如:科研办公建筑,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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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地与总平面
-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科研通用实验区
- 4.3 科研专用实验区
- 4.4 科研办公区
- 4.5 科研展示区
- 4.6 科研教学实验区
- 4.7 科研试验区
- 4.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 5 安全与防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全与疏散
- 5.3 防护技术
- 6 室内环境
- 6.1 一般规定
- 6.2 噪声控制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 水
- 7.3 排 水
- 7.4 污水处理
- 8 暖通空调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 暖
- 8.3 通 风
- 8.4 空气调节
- 9 建筑电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配电
- 9.3 照 明
- 9.4 接 地
- 9.5 智能化
- 10 气体管道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阀门和附件
- 10.3 管道连接
- 10.4 安全技术
- 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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