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10.4.1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锂离子电池厂房中的低湿工艺区域,宜在房间外安装室内消火栓。
10.4.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锂离子电池生产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对采用高架堆垛形式的分容、化成工艺区域,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3 干燥房宜采用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试压;
4 锂离子电池工厂使用的高架仓库,其固定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 锂离子电池工厂使用的高架仓库,其固定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 电解液仓库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
10.4.4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宜采用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4.3 干燥房的湿度要求严格,宜采用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若采用水进行管道压力测试,滞留在管道内的水分难以排净,会长期逐步散发至干燥房环境内,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因此自动灭火系统管道宜采用气体试压。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3 工艺生产用水
- 下一节:10.5 排水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本工序
- 4.3 工艺区划
- 4.4 设备配置
- 5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竖向设计
- 5.4 交通组织
- 5.5 绿化设计
- 6 建筑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火安全及疏散
- 6.3 室内装修
- 7 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建筑材料
- 7.3 厂房结构设计
- 8 气体动力
- 8.1 一般规定
- 8.2 氮气系统
- 8.3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
- 8.4 惰性气体系统
- 8.5 工艺真空系统
- 8.6 NMP回收及电解液供应系统
- 9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净化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
- 9.3 通风与废气处理
- 9.4 空气调节与净化
- 9.5 防烟排烟
- 10 给水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一般给水
- 10.3 工艺生产用水
- 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 10.5 排水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配电与照明
- 11.3 防雷与接地
- 11.4 通信与自控
- 附录A 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流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