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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空气调节与净化
9.4.1 厂房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温度、湿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艺当无特殊要求时,温湿度应满足生产人员舒适性的要求。
9.4.2 干燥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散湿量计算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
2 空调机组及除湿机组应贴近生产车间;
3 系统的设备、风管及配件应采取密闭措施。
9.4.3 低湿房间所需的送风量应按热、湿平衡计算结果确定,且不宜低于表9.4.3中的换气次数。
表9.4.3低湿房间所需的换气次数
注:房间高度3.5m。
9.4.4 干燥房的空气处理系统,其新风应先经过降温除湿预处理,预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冻水。
9.4.5 当干燥房要求的露点温度低于-50℃时,宜采用两级除湿处理系统。
9.4.6 当干燥房有回风夹层时,为其服务的送、回风管宜布置在该回风夹层内。
9.4.7 当干燥房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下侧回风方式时,当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则不宜采用回风夹墙形式。
9.4.8 终端除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处于正压状态;
2 在设备前应设置初效、中效两级过滤器;
3 终级除湿段宜采用全焊接结构形式;
4 终级除湿段内处理区域、再生区域的漏风率不应大于0.5%;
5 当采用转轮除湿机时,处理回风中含有对转轮材料有腐蚀性成分的机组,宜设置去除腐蚀性成分的功能段。
9.4.9 干燥房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板满焊制作。
9.4.10 干燥房空调系统的风机宜设置应急电源。
条文说明
9.4.7 干燥房湿度控制较低,当回风夹墙与非低湿环境相邻时,回风夹墙无法完全密闭.且夹墙内存在一定负压,周边非低湿环境空气会渗透到回风夹墙内,造成系统湿负荷增加,加大系统能耗。因此不宜设置在此处。但如房间工艺平面限制必须在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的隔墙上设置回风夹墙时,回风夹墙内风管宜设置有效的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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