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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与废气处理
9.3.1 锂离子电池工厂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其废气处理系统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的有关规定。
9.3.2 没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原料及辅料仓库等应设置机械全面通风系统。
9.3.3 电解液暂存间和注液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9.3.4 低湿房间内,当含尘废气中不含有有毒有害和燃烧爆炸性物质时,除尘系统宜设置内循环系统,除尘设备宜设置在房间内。
9.3.5 电解液车间排风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设有电解液吸附装置。
9.3.6 混料车间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粉尘处理装置。当处理后的废气排至大气时,其含尘浓度应符合排放要求;当处理后的空气循环使用时,其有害物质浓度应满足室内卫生标准。
9.3.7 惰性气体存放间应设置连续的排风系统,并应设置事故通风。
9.3.8 正极涂布工序中NMP溶液宜回收利用,尾气排放需符合排放标准,其回收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回收机组换热盘管宜为不锈钢管套铝翅片,不应使用铜盘管;
2 回收系统送回风管应严密,风管最低点应设置排液装置。
9.3.9 氮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排风系统应按防爆系统设计。
9.3.10 当采用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废气时,处理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9.3.11 废气系统的管道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其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3.12 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一般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 排出一般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出酸性废气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或难燃型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9.3.3 电解液暂存间和注液间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在房间内积聚到一定浓度将会发生爆炸事故,电解液注液间工艺设备设有局部排风系统,电解液暂存间设置有全室通风系统,保证正常生产情况下设备内部和房间有良好的通风;同时为防止电解液管道系统管路泄漏或破裂,导致易燃、易爆类气体物质的集聚,房间还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并与报警探头联锁,事故排风系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保证泄漏的电解液挥发出的危害性气体被快速排出,避免危害性气体的集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3.9 由于NMP蒸汽为爆炸性的气体,从安全角度考虑,其排风系统采取相应防爆措施。按照防爆系统设计是保证系统的安全性,避免NMP蒸汽的积聚,否则会引起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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