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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安全及疏散
6.2.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
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m²、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了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可为丙类;
3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6.2.3 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房间内应设置全面排风和事故排风;
2 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房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
6.2.4 锂离子电池工厂厂房及仓库防火分区的设置和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2.5 甲、乙类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应靠外墙布置,应设置防泄漏设施、泄压设施,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6.2.6 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分隔,防爆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设置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2.7 锂离子电池化成、老化区域应采用耐火时间为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2.8 仓库和厂房内设置的中间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 锂离子电池生产过程需应用各种类型的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建设投资大,一旦失火,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为了保障财产、人身的安全,规定锂离子电池工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典型工序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1。
表1 锂离子电池工厂典型工序火灾危险性类别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确定。根据不同电解液的MSDS判断,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有甲类、乙类和丙类。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锂离子电池注液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控制系统、泄露报警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也有了长足进步和提高。调查表明,锂离子电池注液设备已配置有泄漏和排放超浓度报警、连锁控制装置等;电解液供应管路设有紧急切断阀,一旦发生事故、火情时,自动切断电解液供应;注液间按建筑特点设置泄露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连锁控制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本标准制定时,考虑到在具备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的条件下,将面积小于1000m2的甲类、乙类电解液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为丙类。
6.2.3 锂离子电池化成过程中个别电池有发热、冒烟甚至燃烧现象,应该根据不同的化成工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可以避免个别电池燃烧对其他电池的影响。同时房间内设置排风和事故排风,可以避免可燃气体的聚集。
2 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可以避免个别电池燃烧对其他电池的影响。房间内还应设置事故排风,是为了避免有害气体聚集。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5 甲乙类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为有爆炸危险的区域,本条规定主要为减小爆炸产生的破坏性作用,防止或减少爆炸对其他生产部分的破坏和人员伤亡,要求甲乙类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靠建筑的外墙布置,以便直接向外泄压。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发爆炸,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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