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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应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0.2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2 应满足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安全生产、维护管理的要求;
3 应采取措施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应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
4 应满足锂离子电池生产所需要低湿环境的要求;
5 防腐蚀做法应根据工艺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0.3 生产线的设计能力宜符合经济规模的要求,设计中宜预留扩产条件。
条文说明
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57号公告《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二条,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产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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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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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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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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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厂房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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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净化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
- 9.3 通风与废气处理
- 9.4 空气调节与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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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一般给水
- 10.3 工艺生产用水
- 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 10.5 排水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配电与照明
- 11.3 防雷与接地
- 11.4 通信与自控
- 附录A 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流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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