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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监测生产过程及储运设施中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定义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生产过程由工艺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单元组成,其中,工艺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组合。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储运单元。
1.0.2 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1.0.2 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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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检测点确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产设施
- 4.3 储运设施
-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探测器选用
- 5.3 现场报警器选用
- 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 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
- 6.1 探测器安装
- 6.2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 附录A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 附录B 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 附录C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
- 附录D 常见气体探测器技术性能表
- 附录E 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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