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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
3.1.1 本标准关于消防给水的要求包含以下内容:第3.2.8条关于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供水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等的确定原则;第3.3.8条关于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应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第3.5.19条关于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口径的确定原则,关于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水表的水头损失在校核消防工况时的取值方法;第3.7.1条关于建筑给水设计用水量中消防用水量的作用;第3.13.7条关于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第3.13.8条关于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最小管径的规定;第3.13.9条关于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的计算方法等。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确保建筑给水系统在储存、加压、输送等各个环节均不能改变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规定了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当用户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其进水管口最低点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间隙。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还规定,城镇供水管网“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镇给水水质无关。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回流污染,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给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因此,在可能产生回流污染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该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应确保建筑给水系统在储存、加压、输送等各个环节均不能改变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规定了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当用户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其进水管口最低点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间隙。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还规定,城镇供水管网“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镇给水水质无关。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严禁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而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回流污染,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给水系统下游的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给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因此,在可能产生回流污染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该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1.7 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损失和浪费,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建筑给水设计时应贯彻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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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给水
- 3.1 一般规定
- 3.2 用水定额和水压
- 3.3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 3.4 系统选择
- 3.5 管材、附件和水表
- 3.6 管道布置和敷设
- 3.7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 3.8 水箱、贮水池
- 3.9 增压设备、泵房
- 3.10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 3.11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 3.12 水景
- 3.13 小区室外给水
- 4 生活排水
- 4.1 一般规定
- 4.2 系统选择
- 4.3 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 4.4 管道布置和敷设
- 4.5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 4.6 管材、配件
- 4.7 通气管
- 4.8 污水泵和集水池
- 4.9 小型污水处理
- 4.10 小区生活排水
- 5 雨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建筑雨水
- 5.3 小区雨水
- 6 热水及饮水供应
- 6.1 一般规定
- 6.2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 6.3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 6.4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 6.5 水的加热和贮存
- 6.6 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 6.7 管网计算
- 6.8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 6.9 饮水供应
- 附录A 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防回流设施选择
- 附录B 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算式αc系数取值
- 附录C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
- 附录D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
- 附录E 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
- 附录F 屋面溢流设施泄流量计算
- 附录G 重力流系统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
- 附录H 我国的太阳能资源分区及其特征
- 附录J 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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