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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通信电缆
6.7.1 通信线缆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的敷设状况应正常,线缆固定设施应无脱落或丢失,线缆应无严重下沉和倾斜、折裂;
2 周围环境对线缆运行应无影响;
3 线缆应无损毁迹象;
4 配属装置应完整有效:
5 线缆的附属设备应牢固,无丢失缺损等情况。
6.7.2 通信线路及设备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
6.7.3 应编制通信线缆测修计划,周期性整理、测修通信线缆,根据日常维护及测试结果,进行系统维护或更换。
6.7.4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
1 线缆的敷设状况应正常,线缆固定设施应无脱落或丢失,线缆应无严重下沉和倾斜、折裂;
2 周围环境对线缆运行应无影响;
3 线缆应无损毁迹象;
4 配属装置应完整有效:
5 线缆的附属设备应牢固,无丢失缺损等情况。
6.7.2 通信线路及设备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
6.7.3 应编制通信线缆测修计划,周期性整理、测修通信线缆,根据日常维护及测试结果,进行系统维护或更换。
6.7.4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7.4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对通信线缆安装敷设要求、接头防护、长途干线光缆线路维护等进行了规定,入廊通信线缆是城镇通信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20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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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运行管理
- 3.2 维护管理
- 3.3 安全管理
- 3.4 信息管理
- 4 管廊本体
- 4.1 一般规定
- 4.2 安全保护
- 4.3 管廊本体巡检
- 4.4 检测与监测
- 4.5 管廊本体维护
- 5 附属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系统
- 5.3 通风系统
- 5.4 供电系统
- 5.5 照明系统
-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5.7 给水排水系统
- 5.8 标识系统
- 6 入廊管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道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电缆
- 附录A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巡检主要内容
- 附录B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维护主要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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