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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给水排水系统
5.7.1 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 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功能应正常;
2 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增加巡检频次。
5.7.4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5.7.5 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5.7.2 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功能应正常;
2 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增加巡检频次。
5.7.4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4的规定。
表5.7.4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表5.7.5 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
条文说明
5.7.3 汛期和供热期间对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因系统故障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为了确保在此期间给水排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需要增加巡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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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运行管理
- 3.2 维护管理
- 3.3 安全管理
- 3.4 信息管理
- 4 管廊本体
- 4.1 一般规定
- 4.2 安全保护
- 4.3 管廊本体巡检
- 4.4 检测与监测
- 4.5 管廊本体维护
- 5 附属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系统
- 5.3 通风系统
- 5.4 供电系统
- 5.5 照明系统
-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5.7 给水排水系统
- 5.8 标识系统
- 6 入廊管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道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电缆
- 附录A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巡检主要内容
- 附录B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维护主要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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