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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照明系统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条文说明
5.5.2 照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各分区手动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
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照度及电源持续时间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1 监控中心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各分区手动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
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照度及电源持续时间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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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运行管理
- 3.2 维护管理
- 3.3 安全管理
- 3.4 信息管理
- 4 管廊本体
- 4.1 一般规定
- 4.2 安全保护
- 4.3 管廊本体巡检
- 4.4 检测与监测
- 4.5 管廊本体维护
- 5 附属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系统
- 5.3 通风系统
- 5.4 供电系统
- 5.5 照明系统
-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5.7 给水排水系统
- 5.8 标识系统
- 6 入廊管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道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电缆
- 附录A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巡检主要内容
- 附录B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维护主要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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