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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
5.1.4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5.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
5.1.4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条文说明
5.1.3 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通常以机电设备为主,其供电、控制均具备系统性,因此,在检测及维护时以系统为单位,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
5.1.4 在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下,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容易受到气象影响,所以应增加巡检频次。
5.1.4 在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下,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容易受到气象影响,所以应增加巡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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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运行管理
- 3.2 维护管理
- 3.3 安全管理
- 3.4 信息管理
- 4 管廊本体
- 4.1 一般规定
- 4.2 安全保护
- 4.3 管廊本体巡检
- 4.4 检测与监测
- 4.5 管廊本体维护
- 5 附属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系统
- 5.3 通风系统
- 5.4 供电系统
- 5.5 照明系统
-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5.7 给水排水系统
- 5.8 标识系统
- 6 入廊管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道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电缆
- 附录A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巡检主要内容
- 附录B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维护主要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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