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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1.2 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条文说明
4.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地下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本条对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进行了规定,包含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管理用房、监控中心等构筑物。
4.1.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为确保综合管廊及其内部管线安全运行,管廊本体的安全稳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保障,因此对本体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体的安全保护,针对本体可能受到的内部或外部损伤提出预警及应急措施;巡检,及时发现本体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如是否出现渗漏、开裂等;检测和监测,主要对本体结构的位移、沉降及性能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判断结构安全状况;维护保养,对本体的外观、连接、功能等进行保养,并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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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运行管理
- 3.2 维护管理
- 3.3 安全管理
- 3.4 信息管理
- 4 管廊本体
- 4.1 一般规定
- 4.2 安全保护
- 4.3 管廊本体巡检
- 4.4 检测与监测
- 4.5 管廊本体维护
- 5 附属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系统
- 5.3 通风系统
- 5.4 供电系统
- 5.5 照明系统
-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 5.7 给水排水系统
- 5.8 标识系统
- 6 入廊管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道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电缆
- 附录A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巡检主要内容
- 附录B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维护主要内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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