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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公式](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715/0924125362-0.gif)
条文说明
4.3.1 在安全、实用、美观的前提下,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及局部更换,是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该满足的原则要求。
4.3.2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直接关系到幕墙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为提高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要求其接缝部位尽可能按雨幕原理进行设计。由于缝隙腔内、外的气压差是雨水渗漏的主要动力,因此要求接缝空腔内的气压与室外气压相等,以防止内、外空气压力差将雨水压入腔内。
4.3.3 玻璃幕墙的墙面大、胶缝多,建筑室内装修对水密性和气密性要求较高,如果所用胶的质量不能保证,将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应采用密封性和耐久性都较好的硅酮建筑密封胶。同理,幕墙的开启缝隙亦应采用性能较好的橡胶密封条。
对全玻幕墙等依靠胶缝传力的情况,胶缝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4.3.4 玻璃幕墙的立面有雨篷、压顶及突出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如果这些部位的水密性设计不当,将容易发生渗漏,所以应注意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保温材料受潮后保温性能会明显降低,所以保温材料应具有防潮性能,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
4.3.6 为了适应单元间的伸缩位移和便于拆卸, 目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间多采用对插式组合杆件,相邻单元板块纵横接缝处的十字形部位,容易出现内外直通的情况,所以应采用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通常,对插构件的截面可设计成多腔形式,单元间的拼接缝隙采用橡胶密封条等封堵措施和必要的导排水措施。
4.3.7 为了适应热胀冷缩和防止产生噪声,构件式玻璃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在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以避免刚性接触产生噪声,并可利用垫片起弹性缓冲作用。
4.3.8 不同金属相互接触处,容易产生双金属腐蚀,所以要求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锈钢材料不易发生双金属腐蚀,—般可不要求设置绝缘垫片。
4.3.9 玻璃幕墙的拼接胶缝应有一定的宽度,以保证玻璃幕墙构件的正常变形要求。必要时玻璃幕墙的胶缝宽度可参照下式计算,但不宜小于本条规定的最小值。
4.3.10 玻璃幕墙表面与建筑物内、外装饰物之间是不允许直接接触的,否则由于玻璃变形和位移受阻,容易导致玻璃开裂。一般留缝宽度不宜小于5mm,并应采用柔性材料嵌缝。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槽底间采用2块硬橡胶垫块承托,比全长承托效果好,但承托面积不能太少,否则压应力太大会使橡胶垫块失效。垫块也不能太薄,否则可被压缩的量太小,玻璃位移将受到限制,也可使玻璃开裂。
4.3.12 本条文主要参考日本建筑学会制订的《建筑工程标准 幕墙工程》(JASS-14)。
利用公式(4.3.12)进行验算举例:
假定明框幕墙层高为3000mm,每块玻璃高1000mm、宽1200mm;玻璃和铝框的配合间隙 c1和c2均为5mm,考虑到施工偏差,验算时c1和c2均取为3.5mm;考虑抗震设计。则公式(4.3.12)的左端为:
计算表明,满足本条公式要求,幕墙玻璃不会被挤坏,可认为c1、c2取5mm是合适的。
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除应符合本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9.5.3条的有关规定。
4.3.13 主体建筑在伸缩、沉降等变形缝两侧会发生相对位移,玻璃板块跨越变形缝时容易破坏,所以幕墙的玻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而应采用与主体建筑的变形缝相适应的构造措施。
4.3.2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直接关系到幕墙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为提高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要求其接缝部位尽可能按雨幕原理进行设计。由于缝隙腔内、外的气压差是雨水渗漏的主要动力,因此要求接缝空腔内的气压与室外气压相等,以防止内、外空气压力差将雨水压入腔内。
4.3.3 玻璃幕墙的墙面大、胶缝多,建筑室内装修对水密性和气密性要求较高,如果所用胶的质量不能保证,将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应采用密封性和耐久性都较好的硅酮建筑密封胶。同理,幕墙的开启缝隙亦应采用性能较好的橡胶密封条。
对全玻幕墙等依靠胶缝传力的情况,胶缝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4.3.4 玻璃幕墙的立面有雨篷、压顶及突出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如果这些部位的水密性设计不当,将容易发生渗漏,所以应注意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保温材料受潮后保温性能会明显降低,所以保温材料应具有防潮性能,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潮措施。
4.3.6 为了适应单元间的伸缩位移和便于拆卸, 目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间多采用对插式组合杆件,相邻单元板块纵横接缝处的十字形部位,容易出现内外直通的情况,所以应采用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通常,对插构件的截面可设计成多腔形式,单元间的拼接缝隙采用橡胶密封条等封堵措施和必要的导排水措施。
4.3.7 为了适应热胀冷缩和防止产生噪声,构件式玻璃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在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以避免刚性接触产生噪声,并可利用垫片起弹性缓冲作用。
4.3.8 不同金属相互接触处,容易产生双金属腐蚀,所以要求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锈钢材料不易发生双金属腐蚀,—般可不要求设置绝缘垫片。
4.3.9 玻璃幕墙的拼接胶缝应有一定的宽度,以保证玻璃幕墙构件的正常变形要求。必要时玻璃幕墙的胶缝宽度可参照下式计算,但不宜小于本条规定的最小值。
![玻璃幕墙的胶缝宽度](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808/0939105O0-0.gif)
![玻璃幕墙的胶缝宽度](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808/0939103T6-1.gif)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槽底间采用2块硬橡胶垫块承托,比全长承托效果好,但承托面积不能太少,否则压应力太大会使橡胶垫块失效。垫块也不能太薄,否则可被压缩的量太小,玻璃位移将受到限制,也可使玻璃开裂。
4.3.12 本条文主要参考日本建筑学会制订的《建筑工程标准 幕墙工程》(JASS-14)。
利用公式(4.3.12)进行验算举例:
假定明框幕墙层高为3000mm,每块玻璃高1000mm、宽1200mm;玻璃和铝框的配合间隙 c1和c2均为5mm,考虑到施工偏差,验算时c1和c2均取为3.5mm;考虑抗震设计。则公式(4.3.12)的左端为:
![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808/0939102437-2.gif)
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除应符合本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9.5.3条的有关规定。
4.3.13 主体建筑在伸缩、沉降等变形缝两侧会发生相对位移,玻璃板块跨越变形缝时容易破坏,所以幕墙的玻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而应采用与主体建筑的变形缝相适应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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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一般规定
- 3.2 铝合金材料
- 3.3 钢材
- 3.4 玻璃
- 3.5 建筑密封材料
- 3.6 硅酮结构密封胶
- 3.7 其他材料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 4.3 构造设计
- 4.4 安全规定
- 5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力学性能
- 5.3 荷载和地震作用
- 5.4 作用效应组合
- 5.5 连接设计
- 5.6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 6 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 6.1 玻璃
- 6.2 横梁
- 6.3 立柱
- 7 全玻幕墙结构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面板
- 7.3 玻璃肋
- 7.4 胶缝
- 8 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 8.1 玻璃面板
- 8.2 支承装置
- 8.3 支承结构
- 9 加工制作
- 9.1 一般规定
- 9.2 铝型材
- 9.3 钢构件
- 9.4 玻璃
- 9.5 明框幕墙组件
- 9.6 隐框幕墙组件
- 9.7 单元式玻璃幕墙
- 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 10 安装施工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施工准备
- 10.3 构件式玻璃幕墙
- 10.4 单元式玻璃幕墙
- 10.5 全玻幕墙
- 10.6 点支承玻璃幕墙
- 10.7 安全规定
- 11 工程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框支承玻璃幕墙
- 11.3 全玻幕墙
- 11.4 点支承玻璃幕墙
- 12 保养和维修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与维修
- 12.3 清洗
- 附录A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
- 附录B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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