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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2 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水密性设计公式](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715/0920434Q8-0.gif)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条文说明
4.2.1 玻璃幕墙性能要求的高低和建筑物的性质、重要性等有关,故在本条中增加了建筑类别的提法。至于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与原标准JGJ 102-96相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性能分级,在现行同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中已有规定。平面内变形性能分级在修订后的GB/T 15225中将作规定。
4.2.3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所规定的方法确定。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是指幕墙在与其相垂直的风荷载作用下,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不发生任何损坏的能力。幕墙抗风压性能的定级值是对应主要受力杆件或支承结构的相对挠度值达到规定值时的瞬时风压,即3秒钟瞬时风压。幕墙的抗风压性能应大于其所承受的风荷载标准值。
4.2.4 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6的规定确定的。幕墙的气密性能是指在风压作用下,其开启部分为关闭状况时,阻止空气透过幕墙的性能。在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的情况下,由玻璃幕墙空气渗透所形成的能耗不容忽视,应尽可能作到气密。为了适应正在修改的分级标准的情况,本标准中规定的是等级,不是限值。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关系到幕墙的使用功能和寿命。水密性要求与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以及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有关。原规范JGJ 102-96中水密性的风压取值为标准风荷载除以2.25。由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阵风系数与高度、地面粗糙度有关,不再是单一系数2.25,所以本规范中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设计也作了相应修改,但仍然不考虑阵风系数的影响,即水密性以10分钟平均风压(而不是3秒钟的瞬时风压)作为定级依据。
本条公式中的系数1000为kN/㎡ 和Pa的换算系数。由于只有在正风压下才会发生雨水渗漏,所以体型系数取值为1.2(大面的1.0,再加上室内压0.2)。边角的负压区不予考虑。
在沿海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大风多同时伴有大雨。而其他地区刮大风时很少下雨,下雨时风又不是最大,因而原规范对一般地区的水密性取值偏大。所以本规范提出其他地区可按本条公式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由于幕墙面积大,一旦漏雨后不易处理,故要求幕墙的水密性能至少应达到高性能窗的要求,即达到700Pa。
热带风暴和台风多发地区,是指《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中的ⅢA 和ⅣA地区。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是由于建筑物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后,建筑物各层间发生相对位移时,产生的随动变形,这种平面内变形对玻璃幕墙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应区分是否抗震设计,给出不同要求。地震作用时,近似取主体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限值的3倍为控制指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规定,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如表4.1。层间位移角即楼层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如不采用中空玻璃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必要时还要采用隔热铝型材、Low-E玻璃等以提高保温性能。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主要应考虑遮挡太阳辐射,遮阳的形式很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律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设计。不同功能的建筑所允许的噪声等级可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确定。幕墙的隔声性能应为室外噪声级和室内允许噪声级之差。
4.2.9 本条规定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该标准对玻璃幕墙的有害光反射及相关光学性能指标、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4.2. 10 由于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是所有玻璃幕墙应具备的基本性能,因此是必要检测项目。有抗震要求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有保温、隔声、采光等要求时,可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施工的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缺陷有可能弥补,故允许对安装施工工艺进行改进,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以节省人力、物力,但要求检测报告中说明改进的内容,并在实际工程中,按改进后的安装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由于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幕墙性能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必须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所以应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性能分级,在现行同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中已有规定。平面内变形性能分级在修订后的GB/T 15225中将作规定。
4.2.3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所规定的方法确定。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是指幕墙在与其相垂直的风荷载作用下,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不发生任何损坏的能力。幕墙抗风压性能的定级值是对应主要受力杆件或支承结构的相对挠度值达到规定值时的瞬时风压,即3秒钟瞬时风压。幕墙的抗风压性能应大于其所承受的风荷载标准值。
4.2.4 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6的规定确定的。幕墙的气密性能是指在风压作用下,其开启部分为关闭状况时,阻止空气透过幕墙的性能。在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的情况下,由玻璃幕墙空气渗透所形成的能耗不容忽视,应尽可能作到气密。为了适应正在修改的分级标准的情况,本标准中规定的是等级,不是限值。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关系到幕墙的使用功能和寿命。水密性要求与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以及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有关。原规范JGJ 102-96中水密性的风压取值为标准风荷载除以2.25。由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阵风系数与高度、地面粗糙度有关,不再是单一系数2.25,所以本规范中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设计也作了相应修改,但仍然不考虑阵风系数的影响,即水密性以10分钟平均风压(而不是3秒钟的瞬时风压)作为定级依据。
本条公式中的系数1000为kN/㎡ 和Pa的换算系数。由于只有在正风压下才会发生雨水渗漏,所以体型系数取值为1.2(大面的1.0,再加上室内压0.2)。边角的负压区不予考虑。
在沿海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大风多同时伴有大雨。而其他地区刮大风时很少下雨,下雨时风又不是最大,因而原规范对一般地区的水密性取值偏大。所以本规范提出其他地区可按本条公式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由于幕墙面积大,一旦漏雨后不易处理,故要求幕墙的水密性能至少应达到高性能窗的要求,即达到700Pa。
热带风暴和台风多发地区,是指《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中的ⅢA 和ⅣA地区。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是由于建筑物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后,建筑物各层间发生相对位移时,产生的随动变形,这种平面内变形对玻璃幕墙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应区分是否抗震设计,给出不同要求。地震作用时,近似取主体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限值的3倍为控制指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规定,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如表4.1。层间位移角即楼层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
![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808/0934292916-0.gif)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律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设计。不同功能的建筑所允许的噪声等级可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确定。幕墙的隔声性能应为室外噪声级和室内允许噪声级之差。
4.2.9 本条规定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该标准对玻璃幕墙的有害光反射及相关光学性能指标、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4.2. 10 由于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是所有玻璃幕墙应具备的基本性能,因此是必要检测项目。有抗震要求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有保温、隔声、采光等要求时,可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施工的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缺陷有可能弥补,故允许对安装施工工艺进行改进,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以节省人力、物力,但要求检测报告中说明改进的内容,并在实际工程中,按改进后的安装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由于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幕墙性能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必须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所以应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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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一般规定
- 3.2 铝合金材料
- 3.3 钢材
- 3.4 玻璃
- 3.5 建筑密封材料
- 3.6 硅酮结构密封胶
- 3.7 其他材料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 4.3 构造设计
- 4.4 安全规定
- 5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力学性能
- 5.3 荷载和地震作用
- 5.4 作用效应组合
- 5.5 连接设计
- 5.6 硅酮结构密封胶设计
- 6 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 6.1 玻璃
- 6.2 横梁
- 6.3 立柱
- 7 全玻幕墙结构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面板
- 7.3 玻璃肋
- 7.4 胶缝
- 8 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 8.1 玻璃面板
- 8.2 支承装置
- 8.3 支承结构
- 9 加工制作
- 9.1 一般规定
- 9.2 铝型材
- 9.3 钢构件
- 9.4 玻璃
- 9.5 明框幕墙组件
- 9.6 隐框幕墙组件
- 9.7 单元式玻璃幕墙
- 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 10 安装施工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装施工准备
- 10.3 构件式玻璃幕墙
- 10.4 单元式玻璃幕墙
- 10.5 全玻幕墙
- 10.6 点支承玻璃幕墙
- 10.7 安全规定
- 11 工程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框支承玻璃幕墙
- 11.3 全玻幕墙
- 11.4 点支承玻璃幕墙
- 12 保养和维修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查与维修
- 12.3 清洗
- 附录A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
- 附录B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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