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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施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电气防火措施等。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1.2 金融建筑物和建筑群的防火设计应根据金融设施和非金融设施的不同功能,分别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
17.1.3 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金融建筑宜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7.1.5 金融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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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金融设施分级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 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 5 配变电所
- 5.1 一般规定
- 5.2 所址选择
-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5.4 电力电容器装置
- 6 应急电源
- 6.1 应急发电机组
-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8 配电线路
- 8.1 一般规定
-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 9 照明与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质量
- 9.3 照明设计
- 9.4 应急照明
- 9.5 照明控制
- 10 节能与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负荷计算
-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 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 12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系统功能
- 13 信息设施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 13.3 综合布线系统
-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 14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物业管理系统
- 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 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配置要求
- 16.3 系统设计
- 17 电气防火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 18 机房工程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土建设计条件
- 18.3 精密空调设计条件
- 18.4 消防设计条件
- 18.5 接地
- 18.6 防静电措施
- 18.7 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
- 19 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 19.1 供电设计
- 19.2 安全防护措施
- 附录A 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
- 附录B 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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