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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UPS:
1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
2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4 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
6.2.2 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
2 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不宜大于15%;
3 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3%;
4 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自动投入的工作方式。
6.2.3 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2 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6.2.4 UPS的冗余形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注:N、X均为自然数。
6.2.5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8%、相位差不超过±1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冗余措施。
6.2.6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大功率UPS应有两个电源输入端口,并应设置旁路系统。
6.2.7 当3台及以上不间断电源并列运行时,应具有手动式的公共旁路功能。
6.2.8 当未设置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且使用环境许可时,可选用内置隔离变压器的不间断电源。
6.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的UPS应设置监控系统。
6.2.10 UPS设备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金融设施中,双总线方式的两组UPS应分别设置设备房;
2 200kVA及以上的UPS或100kWh以上的蓄电池组,宜设置蓄电池间;两组互为备份的UPS的蓄电池间不宜合用;
3 UPS设备房应满足结构荷载、消防、环境温湿度等的要求;
4 UPS设备房不应有与其运行及防护无关的设备管道通过。
1 金融设施的主机房;
2 二级及以上金融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营业厅等场所的金融业务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4 其他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与场所。
6.2.2 U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容量的选择应考虑负载的特性及冗余形式;
2 UPS进线端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总谐波电流畸变率(THDi)不宜大于15%;
3 当UPS的总容量大于等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2%;当UPS的容量小于200kVA时,其在线工作效率不宜低于93%;
4 当多台UPS并列运行时,宜采用随负载增长分批手动或自动投入的工作方式。
6.2.3 UPS蓄电池组的容量(安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主机房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2 当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特级、一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2h,二级金融设施UPS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6.2.4 UPS的冗余形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UPS的冗余形式
金融设施等级 | UPS的冗余形式 |
特级 | 2N或2(N+1) |
一级 | N+X(X≤N) |
二级 | N+1 |
三级 | N |
6.2.5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采用双母线馈电时,双母线之间应设置电源同步装置,并应确保两个UPS输出端电压差不超过±8%、相位差不超过±10°,且电源同步装置应采取冗余措施。
6.2.6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中,大功率UPS应有两个电源输入端口,并应设置旁路系统。
6.2.7 当3台及以上不间断电源并列运行时,应具有手动式的公共旁路功能。
6.2.8 当未设置金融设施专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且使用环境许可时,可选用内置隔离变压器的不间断电源。
6.2.9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主机房的UPS应设置监控系统。
6.2.10 UPS设备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金融设施中,双总线方式的两组UPS应分别设置设备房;
2 200kVA及以上的UPS或100kWh以上的蓄电池组,宜设置蓄电池间;两组互为备份的UPS的蓄电池间不宜合用;
3 UPS设备房应满足结构荷载、消防、环境温湿度等的要求;
4 UPS设备房不应有与其运行及防护无关的设备管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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