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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0.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0.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1.0.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0.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0.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0.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1.0.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0.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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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金融设施分级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 4.3 配变电系统及其监控
- 5 配变电所
- 5.1 一般规定
- 5.2 所址选择
-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5.4 电力电容器装置
- 6 应急电源
- 6.1 应急发电机组
- 6.2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8 配电线路
- 8.1 一般规定
- 8.2 线缆选择与敷设
- 9 照明与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照明质量
- 9.3 照明设计
- 9.4 应急照明
- 9.5 照明控制
- 10 节能与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负荷计算
- 10.3 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
- 10.4 能耗计量与监测
- 11 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 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 12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系统功能
- 13 信息设施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 13.3 综合布线系统
- 13.4 呼叫显示与信息发布系统
- 14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物业管理系统
- 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的设计
- 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配置要求
- 16.3 系统设计
- 17 电气防火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7.5 重要场所的电气防火措施
- 18 机房工程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土建设计条件
- 18.3 精密空调设计条件
- 18.4 消防设计条件
- 18.5 接地
- 18.6 防静电措施
- 18.7 数据监控中心(ECC)机房
- 19 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 19.1 供电设计
- 19.2 安全防护措施
- 附录A 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计算方法
- 附录B 与UPS匹配的发电机组容量选择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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