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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重要节点控制
5.9.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明确综合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民防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提出综合管廊保护区域范围及基础性的保护要求。
5.9.2 综合管廊与道路交叉,应整体考虑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在规划有地下交通廊道的区域,综合管廊可与地下交通廊道相结合。
5.9.3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条件、施工工法、相邻设施性质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合理确定控制间距。与新建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宜优先结构共构或共享施工场地;与已运行的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须进行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以避免对既有轨道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5.9.4 当综合管廊兼具人民防空功能要求时,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明确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增设连通口,使综合管廊成为联系周边地块人民防空工程的联络通道。
5.9.5 综合管廊与地下综合体衔接,应分析相关规划中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分层功能设置要求等。与新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宜采用共构或共用施工场地等实施;与已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应评价地下空间结构安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穿越或避让。
5.9.6 综合管廊与铁路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及管线分支口等不宜设置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综合管廊与铁路基础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等标准规范有关规定。
5.9.7 综合管廊与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顶部高程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5.9.8 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线交叉,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如需综合管廊避让重力流管线,应对既有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并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5.9.2 综合管廊与道路交叉,应整体考虑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在规划有地下交通廊道的区域,综合管廊可与地下交通廊道相结合。
5.9.3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条件、施工工法、相邻设施性质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合理确定控制间距。与新建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宜优先结构共构或共享施工场地;与已运行的轨道交通车站、区间交叉时,须进行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以避免对既有轨道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5.9.4 当综合管廊兼具人民防空功能要求时,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明确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增设连通口,使综合管廊成为联系周边地块人民防空工程的联络通道。
5.9.5 综合管廊与地下综合体衔接,应分析相关规划中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重点建设区域、地下分层功能设置要求等。与新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宜采用共构或共用施工场地等实施;与已建地下综合体衔接,应评价地下空间结构安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穿越或避让。
5.9.6 综合管廊与铁路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及管线分支口等不宜设置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综合管廊与铁路基础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等标准规范有关规定。
5.9.7 综合管廊与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综合管廊顶部高程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5.9.8 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线交叉,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如需综合管廊避让重力流管线,应对既有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并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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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要求
- 3.1 编制原则
- 3.2 规划组织
- 3.3 重点内容
- 3.4 统筹规划
- 3.5 规划期限
- 3.6 规划范围
- 4 规划方法
- 4.1 技术路线
- 4.2 现状调查
- 4.3 规划衔接
- 5 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
- 5.1 编制内容
- 5.2 规划可行性分析
- 5.3 规划目标和规模
- 5.4 建设区域
- 5.5 系统布局
- 5.6 管线入廊分析
- 5.7 综合管廊断面选型
- 5.8 三维控制线划定
- 5.9 重要节点控制
- 5.10 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
- 5.11 附属设施
- 5.12 安全防灾
- 5.13 建设时序
- 5.14 投资估算
- 5.15 保障措施
- 6 编制成果
- 6.1 文本
- 6.2 图纸
- 6.3 附件
- 附录 本导则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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