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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矩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宜安装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宜小于3.00h。
10.2.3 20kV及以下车间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20kV及以下可燃油量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20kV及以下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总降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主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条文说明
10.2.1 电抗器安装在主电室内而不采取电磁防护措施时,电抗器的强磁场在厂房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中会因邻近效应及涡流而导致钢筋混凝土基础和钢筋混凝土墙体温度升高,引发火灾,是否安装强迫散热系统是根据设备运行环境温度考虑,故本条规定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宜有强迫散热系统。“电抗器的磁矩”应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确定。
10.2.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达不到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229-2006第5.6.3条中,对油量在2500kg及以上发电厂的变压器作了规定。鉴于冶金工厂变电所的重要性,本条参照该条提出了设置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00h的要求。
10.2.3、10.2.4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及《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的有关条款制定,主要目的是事故状态下变压器油的安全处置及限制事故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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