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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10.1.3 是对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统一。
10.1.4 重要的消防用电设备决定着消防的成败,因此供电十分重要,而要达到最可靠的供配电,双电源供电的切换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进行,否则会因为供配电线路中存在中间环节而降低可靠度。另外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因此除供电形式的要求外,还要求配电线路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5 鉴于工业企业用电设备多、电缆量大等复杂性,在消防系统设计时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供电回路混合。回路敷设、配电设备设置均应独立,且有明显的标志。
10.1.6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十分重要,应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
钢铁治金企业的设计采用传统的由上级变电所(该变电所至少有两个电源,两台变压器,二次侧有两段母线)的不同母线段取得两回路供电电源,且该两回供电线路(一般为电缆线路)要求采用耐火电缆或阻燃电缆。若在同一电缆沟或隧道中敷设时,应尽量分别敷设在沟或隧道两侧的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若沟或隧道只单侧有电缆桥架(或支架)时,则该两回路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层托架中,且两层托架间需设隔火措施,当一条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的正常供电,且在线路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可以保证消防电源的正常供电。这样的两路供电电源是可靠的。当然如果有条件,消防泵站可以再取得另一独立于本供电系统的一路相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如相邻车间不同电源的变电所、自备电厂、自设柴油发电机、高炉煤气余压发电等),或者采用非电气措施(如柴油水泵),这样更为可靠。
因此本条规定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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