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建筑构造
5.2.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2.2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丁戊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因工艺需要,必须穿越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液体闪点大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丁戊类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 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 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站(库)直接开向疏散方向的门,应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且其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5.2.6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和钢铁冶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5.2.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和钢铁冶金企业的具体情况,丙类液体管道往往较长,涉及场所多、区域广,一旦发生火灾易于在工厂内传播,因工艺需要,输送丙类液体液压油、润滑油的管道需穿过防火墙,钢铁企业使用的丙类液体液压油、润滑油的闪点(常用的为160℃、180℃)较高,所以做此规定。其他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液体的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质。避免管道遇高温或火焰收缩变形并减少火灾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应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等,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关闭。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缝隙会造成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等级下降,甚至丧失隔断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防火材料封堵,从而保证隔断能力。
5.2.4 钢铁冶金企业由于冶炼工艺的需要,存在高温的铁水、钢水、熔渣、钢锭和钢坯以及运输这些物料的车辆,而这些高温物料引发的灾害也不少,如某钢铁公司炼铁厂的铁水罐经过高炉皮带通廊时,由于水进入罐车内引起铁水喷溅,从而引燃运输皮带,造成较大损失。本条规定了应采取的基本防护措施,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建(构)筑物构件,采取耐热和隔热的保护措施;而易受运输车辆高温物料危害的厂房及其柱、楼板和平台柱应保持与运输车辆及运载物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对柱、楼板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2.5 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等均为火灾易发场所,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能自行关闭,以确保大厂房的安全。关于设置在非单层建筑物内首层的装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用的房间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其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这是为防止由首层开口喷出的火焰卷入上层房间的开口,使火灾蔓延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在首层这类房间采用了防火门,即可不设置防火挑檐,但需要设置机械通风,增加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为了变压器的散热、通风,对外开的门都不采用防火门,这时设置防火挑檐或窗槛墙就十分必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1 安全疏散
- 下一节:5.3 建(构)筑物防爆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管线布置
-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安全疏散
- 5.2 建筑构造
- 5.3 建(构)筑物防爆
- 6 工艺系统
- 6.1 采矿和选矿
- 6.2 综合原料场
- 6.3 焦化
-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 6.5 烧结和球团
- 6.6 炼铁
- 6.7 炼钢
- 6.8 铁合金
- 6.9 热轧及热加工
- 6.10 冷轧及冷加工
-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 6.12 液压润滑系统
-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 6.14 其他辅助设施
-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 8.5 消防排水
- 8.6 消防站
-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 10.6 防雷和防静电
- 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 附录B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