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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17.2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既有建筑重新装修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且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要求。
6.17.3 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17.2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既有建筑重新装修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且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要求。
6.17.3 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条文说明
6.17.1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GB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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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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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
- 3.5 建筑模数
- 3.6 防灾避难
- 4 规划控制
-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 4.2 建筑基地
- 4.3 建筑突出物
- 4.4 建筑连接体
- 4.5 建筑高度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与停车场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 6.2 平面布置
-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8 楼梯
-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10 墙身和变形缝
- 6.11 门窗
- 6.12 建筑幕墙
- 6.13 楼地面
- 6.14 屋 面
- 6.15 吊 顶
-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 6.17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光环境
- 7.2 通风
- 7.3 热湿环境
- 7.4 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暖通空调
- 8.3 建筑电气
- 8.4 燃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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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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