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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6.4.2 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
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
6.4.4 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水设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6.4.2 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
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
6.4.4 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水设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条文说明
6.4.1~6.4.3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通则》第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第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
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止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第6.4.3条。
6.4.5 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6.4.7 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住宅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通则》中“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
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止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第6.4.3条。
6.4.5 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6.4.7 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住宅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通则》中“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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