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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条文说明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内容包括: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趋势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城市设计、建筑连接体等相关技术内容,同时对原有小节的设置、条文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调整、修订,如删去4.4节,其涉及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提出的控制规定,因此本次修订调整至“4.2建筑基地”;原第4.4.2条表述的技术内容,不属于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的技术措施,本次修订已删去。
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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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
- 3.5 建筑模数
- 3.6 防灾避难
- 4 规划控制
-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 4.2 建筑基地
- 4.3 建筑突出物
- 4.4 建筑连接体
- 4.5 建筑高度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与停车场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 6.2 平面布置
-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8 楼梯
-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10 墙身和变形缝
- 6.11 门窗
- 6.12 建筑幕墙
- 6.13 楼地面
- 6.14 屋 面
- 6.15 吊 顶
-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 6.17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光环境
- 7.2 通风
- 7.3 热湿环境
- 7.4 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暖通空调
- 8.3 建筑电气
- 8.4 燃 气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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