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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电缆夹层敷设
5.7.1 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宜小于2m。民用建筑的电缆夹层净高可稍降低,但在电缆配置上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得小于1.4m。
5.7.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7.3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本标准表5.5.2的规定,采用梯架或托盘时,不宜小于本标准表5.5.2的规定再加80mm~150mm;
2 最下层支架、梯架或托盘距地坪、楼板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7.3的规定。
5.7.4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夹层,风机的控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可靠切断风机电源。
5.7.5 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疏散通道。
5.7.2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7.3 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上层支架距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最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本标准表5.5.2的规定,采用梯架或托盘时,不宜小于本标准表5.5.2的规定再加80mm~150mm;
2 最下层支架、梯架或托盘距地坪、楼板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表5.7.3的规定。
5.7.5 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疏散通道。
条文说明
5.7.1~5.7.3 系原条文5.5.1~5.5.3修改条文。
保留原条文有关电缆夹层的内容。
5.7.4、5.7.5 系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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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
- 3.1 电力电缆导体材质
- 3.2 电力电缆绝缘水平
- 3.3 电力电缆绝缘类型
- 3.4 电力电缆护层类型
- 3.5 电力电缆芯数
- 3.6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
- 3.7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 4 电缆附件及附属设备的选择与配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 5 电缆敷设
- 5.1 一般规定
- 5.2 敷设方式选择
- 5.3 电缆直埋敷设
- 5.4 电缆保护管敷设
- 5.5 电缆沟敷设
- 5.6 电缆隧道敷设
- 5.7 电缆夹层敷设
- 5.8 电缆竖井敷设
- 5.9 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 5.10 水下敷设
-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缆支架和桥架
-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 附录A 常用电力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
- 附录B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经济电流截面选用方法和经济电流密度曲线
- 附录C 10kV及以下常用电力电缆100%持续允许载流量
- 附录D 敷设条件不同时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 附录E 按短路热稳定条件计算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的方法
- E.1 固体绝缘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
- E.2 自容式充油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
- 附录F 交流系统单芯电缆金属套的正常感应电势计算方法
- 附录G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
- 附录H 电缆穿管敷设时允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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