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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1.0.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1.0.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系原条文1.0.2修改条文。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范围。
1.0.3 系原条文1.0.3保留条文。
本标准给出各行业系统中的电力工程电缆选择及敷设设计的共性技术要求,属于行业系统的特殊性技术要求,由于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水利水电工程电缆设计规范》SL 34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GB 50958、《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做了具体规定,工程设计中尚需根据行业特点遵照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本标准不适用范围。
1.0.3 系原条文1.0.3保留条文。
本标准给出各行业系统中的电力工程电缆选择及敷设设计的共性技术要求,属于行业系统的特殊性技术要求,由于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水利水电工程电缆设计规范》SL 34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核电厂常规岛设计规范》GB 50958、《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做了具体规定,工程设计中尚需根据行业特点遵照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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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
- 3.1 电力电缆导体材质
- 3.2 电力电缆绝缘水平
- 3.3 电力电缆绝缘类型
- 3.4 电力电缆护层类型
- 3.5 电力电缆芯数
- 3.6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
- 3.7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 4 电缆附件及附属设备的选择与配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 5 电缆敷设
- 5.1 一般规定
- 5.2 敷设方式选择
- 5.3 电缆直埋敷设
- 5.4 电缆保护管敷设
- 5.5 电缆沟敷设
- 5.6 电缆隧道敷设
- 5.7 电缆夹层敷设
- 5.8 电缆竖井敷设
- 5.9 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 5.10 水下敷设
-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缆支架和桥架
-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 附录A 常用电力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
- 附录B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经济电流截面选用方法和经济电流密度曲线
- 附录C 10kV及以下常用电力电缆100%持续允许载流量
- 附录D 敷设条件不同时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 附录E 按短路热稳定条件计算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的方法
- E.1 固体绝缘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
- E.2 自容式充油电缆导体允许最小截面
- 附录F 交流系统单芯电缆金属套的正常感应电势计算方法
- 附录G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
- 附录H 电缆穿管敷设时允许最大管长的计算方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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