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7 供电
7.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在水力发电厂发生事故时,供电电源不得中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按I类负荷考虑。备用电源可配置专用蓄电池或由水力发电厂直流控制电源系统引接。
7.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计算机、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等设备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7.7.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7.5 备用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主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按I类负荷考虑。备用电源可配置专用蓄电池或由水力发电厂直流控制电源系统引接。
7.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计算机、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等设备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7.7.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7.5 备用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主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条文说明
7.7.3 所列设备主电源采用UPS电源,是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以上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7.7.5 根据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在全厂事故停电时,30min左右即可恢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按主电源失电后工作1h计是合适的。
7.7.5 根据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在全厂事故停电时,30min左右即可恢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按主电源失电后工作1h计是合适的。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
- 4 总则
- 5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 6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 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 7 系统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 7.5 消防专用电话
- 7.6 接地
- 7.7 供电
- 7.8 布线
- 7.9 设备布置
- 8 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
-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 9.1一般规定
-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附录A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